关于第47928041号“COMTROL PEPPERL+FUCH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MTROL PEPPERL+FUCHS及图 47928041

阅读:26838 2022-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倍加福工业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28041号“COMTROL PEPPERL+FUCH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2465号“倍加褔PEPPERL+FUCHS P+F…

  申请人:上海倍加福工业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28041号“COMTROL PEPPERL+FUCH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2465号“倍加褔PEPPERL+FUCHS P+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41426号“倍加福 自动门驱动装置PEPPERL+FUCHSP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807862号“PEPPERL+FUCH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61830号“CONTROL 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413552号“COMITR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030474号“CONTROL 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46575号“COMITR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13445号“PEPPERL+FUC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847792号“PEPPERL+FUC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2001085号“CONTR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868496号“CONTR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462033号“CONTROL 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7467889号“PEPPFRL+FUCH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4151781号“EEC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九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

  第7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开门器;自动配页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电动开门器;印刷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9类:鉴于引证商标九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设备用指示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电开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传感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十二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信设备用指示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7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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