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597048号“CDIL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DILITE 55597048

阅读:184321 2022-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晟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97048号“CDI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0308号“DI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00668号“CR…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晟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97048号“CDI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0308号“DI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00668号“CRI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车灯、灯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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