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030545号“幻想数学大战 FANTASY MATH W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幻想数学大战 FANTASY MATH WAR 50030545

阅读:49423 2022-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天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30545号“幻想数学大战 FANTASY MATH W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46933号“幻想数学大战”…

  申请人:杭州天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30545号“幻想数学大战 FANTASY MATH W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46933号“幻想数学大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63509号“幻想大作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中,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在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游乐园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游乐园服务。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游乐园服务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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