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76799号“MONSTER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162459号“怪物厨房MONSTER KITCHEN”商标、第51146662号“MONSTER KITCHEN”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我局作出已生效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则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216763号“ICE MONSTER及图”商标、第24216765号“ICE MONSTER及图”商标、第40027318号“怪WOO!商店 MONSTER MARKET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