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衣恋世界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53387号“HENN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12106号“HENSH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更早的第7018640号“HENNIN”商标的延续性的保护,且“HENNIN”经申请人使用多年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补充协议、销售评价截图、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心、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即使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并存,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