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兴林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34434号“老鸭哥 LAOY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29065号“老丫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协商一致,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店面使用证据、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即使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并存,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