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爱帝宫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500685号“爱帝宫 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80759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9220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