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德蓝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5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9017号图形商标、第13844790号“极速通及图”商标、第9126646号“金运达物流及图”商标、第55315478号“高精光电 HIGH PRECISION OPTOELECTRONICS及图”商标、第20444969号“适冠 TENRUN及图”商标、第28757488号图形商标、第19806839号“悦登车及图”商标、第5687259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于2021年9月27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于2021年9月30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八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咨询、人力资源咨询、会计咨询服务、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会计、户外广告、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