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广剑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6日对第33163161号“酣贵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01900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50009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50010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84875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贵”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介绍、授权证明;
2、销售合同、销货单及发票;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维权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1年11月27日第176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于2019年6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酣贵酒”与各引证商标主要识别呼叫部分“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米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