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品乐侍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州恰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6日对第42699531号“舌尖上的清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舌尖上的清流》是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影视作品名称权。被申请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在多个类别上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抢注行为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豆瓣电影、七猫影视对《舌尖上的清流》的介绍;
2、《舌尖上的清流》在哔哩哔哩、爱奇艺、优酷等网站的播放情况;
3、《舌尖上的清流》公众号的宣传推广;
4、媒体宣传报道;
5、《舌尖上的清流》出品人因该片获奖;
6、在先判决及在先类似决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1年11月27日第176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樱桃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威士忌;黄酒;白兰地;清酒(日本米酒)”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在2020年12月7日第1722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30年12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舌尖上的清流”是申请人与上海骑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制作的国内首部深度挖掘呈现日本酒历史与文明的专题纪实节目,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即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爱奇艺等知名网络平台公开播放,同时该片出品人也因《舌尖上的清流》获得2019ECI年度杰出商业创意人奖项,证明《舌尖上的清流》作为一档介绍酒历史与文化的纪录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舌尖上的清流”可以作为知名影视作品名称受到保护。同时,“舌尖上的清流”作为影视作品名称并非固定搭配词组,本身具有一定显著性,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与申请人《舌尖上的清流》影视作品中所介绍的酒历史与文化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知名度的影视名称完全相同,其注册使用在“清酒(日本米酒)”等相关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舌尖上的清流》影视作品相关或已经获得了申请人的授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会不正当的借用申请人基于作品名称的知名度,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
另,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在多个类别上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