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国尊宝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童
申请人因第9850264号“纯珍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7535号决定,于2021年0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国尊宝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7年03月24日至2020年03月2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肖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撤销决定不服,随后提交证据时一并提交事实与理由的具体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且违反宪法,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复印件形式):1、商标注册证明;2、网络搜索“纯珍网”的资料、域名证书;3、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1年8月16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2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3月24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商标注册证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为网络搜索“纯珍网”的资料、域名证书,仅能证明域名9999k.com为申请人注册,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3合同在没有相应的销售发票、销售清单、付款凭证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我局难以认定其实际履行情况。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