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斗牛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33410号“人人小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67700号“人人货仓”商标、第51404059号“人人智能WELL TEK及图”商标、第12845097号“人人游戏”商标、第14764248号“人人海淘”商标、第12017394号“人人鞋业PEOPLE'S SHOES及图”商标、第51047834号图形商标、第50927266号“人人认证”商标、第24574739号“亼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登记信息、协议、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人人小组”构成,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