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和步健康本铺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32373号“DOKKANABURADAS SUPERHER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057829号“SUPERHER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381423号“DOKKANABURADAS SUPERHER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865709号“DOKKAN ABURA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388719号“HERBSU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我局审理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英文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减肥药;消毒湿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准使用的失禁用衣、减肥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婴儿食品;婴儿奶粉;酶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婴儿食品;婴儿奶粉;酶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减肥药;消毒湿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