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鸿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鹏
申请人因第22064749号“IBUYDE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4270号决定,于2021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1]第Y024270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3类化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后一直持续使用并积极宣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照片、店铺照片;
2、对账单;
3、订购合同。
被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与申请人在复审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13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3月2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照片、店铺照片均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体现证据的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2对账单以及证据3订购合同均为自制证据,且并无如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是否已实际履行,此外订购合同的购买方为申请人。据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