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32573号《关于第46348837号“58商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4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50703号“商办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