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绿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23521号《关于第45213872号“青青自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0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67529号“青禾自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