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府谷县亿锦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64772号“大唐盛火 DATANGSHENGH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52736号“大唐盛视”商标、第9695494号“长化圣龙及图”商标、第1536719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显著识读元素等方面尚可区分,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蜂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燃料、蜡烛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大唐盛火”、外文“DATANGSHENGHUO”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