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亚琴
委托代理人:小路(广州)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5939036号“明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348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第三人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字号的抢注。引证商标已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材料、审计报告、代理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中文“明思”组成,两者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诉讼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是对第三人字号抢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