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53500号“阅茗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6471号图形商标、第12261549号“西安国际港务区 XIAN INTERNATIONAL TRADE & LOGISTICS PARK及图”商标、第18991394号“YOUNG&HEALTH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