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鹏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76407号“三个先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144920号“三先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