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95566号“初教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52907号“初教六”商标已被宣告注册无效,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
申请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95566号“初教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52907号“初教六”商标已被宣告注册无效,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