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扬生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38212号“天下无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79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草本疗法制剂、外科敷料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外科敷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