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庞德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53982号“馋嘴黑鸭CHANZUI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85104号、第33033449号、第37002575号、第42969809号、第10529773号、第37609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并无明显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含有“鸭”,指定使用在除板鸭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