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25152号“BRO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7060号“BRO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15142号“SIXTY-EIGHT BROTHER CLUB 6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06499号“兄弟联盟 BROTHERS UN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659636号“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352223号“兄弟厨房 BROTHERS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剥制加工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剥制加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BROTHER”与引证商标一“BROTHER”,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BROTHER”,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BROTHERS UNION”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与引证商标四“兄弟”在中文含义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除剥制加工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剥制加工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剥制加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