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35517号“深通SUN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10717号“深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60242号“深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68375号“上韬 SUN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612199号“烁途 SUN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23330号“森泽SUN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358503号“盛图 SUNT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483224号“旭顿 SUNTON COMMER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深通”与引证商标一、二“深通”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在除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