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门子股份公司(商标受让人:西门子能源全球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87049号“ENERS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已经核准转让给第45235210号“ENERS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