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07097号“良固集团CHL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4555号“良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60156号“良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气动传送装置、自动操作机(机械手)商品没有异议。申请商标与第18752386号“CHL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44385732号“CH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394716号“CH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为申请在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良固集团”与引证商标一、二“良固”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HLG”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HLC”,引证商标四、五“CHLG”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良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