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默里•西•克拉克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40817号“小金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净化剂、消毒纸巾、出牙剂、宠物尿商品的驳回复审,仅针对除净化剂、消毒纸巾、出牙剂、宠物尿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提出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除净化剂、消毒纸巾、出牙剂、宠物尿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31466号“小金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718481号“小金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831号“金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86186号“金珠玉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48960号“金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卫生内裤、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宠物尿布、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净化剂、消毒纸巾、出牙剂、宠物尿商品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净化剂、消毒纸巾、出牙剂、宠物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继续予以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除净化剂、消毒纸巾、出牙剂、宠物尿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净化剂、消毒纸巾、出牙剂、宠物尿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净化剂、消毒纸巾、出牙剂、宠物尿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净化剂、消毒纸巾、出牙剂、宠物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