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意大利百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95629号“BIRRA ITALIA DAL 1906啤酒•意大利 源自1906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ITALIA”和“意大利”仅真实地表明商品的原产国,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名下的另几件包含“ITALIA”和“意大利”的商标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已经获准注册。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名下的包含“ITALIA”的商标在相同商品上已在欧盟获准注册。意大利是欧盟的成员国之一,该注册在欧盟的注册应当可以视为意大利政府同意。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ITALIA”、“意大利”为外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的包含“ITALIA”的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当然视为申请商标已经意大利政府同意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