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77660号“水滴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68286号“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3类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52217045号“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员、康复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护理员、康复中心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