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867357号“宏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宏志 55867357

阅读:74962 2022-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67357号“宏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1163号“宏志 H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5类调解服…

  申请人: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67357号“宏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1163号“宏志 H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5类调解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夜间护卫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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