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洁艾欧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76955号“JLCDERMAF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商品提出驳回复审,故申请商标在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39396号“JL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500154号“JLC和光东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097953号“JLC 留香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即使申请商标中的“DERMAFIX”的含义为“批复修护”,用在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商品上,也是对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的真实描述,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脚除臭喷雾、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宠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针对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商品提出驳回复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继续予以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JLC”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JLC”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在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DERMAFIX”的中文含义“皮肤修复”,用在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