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莆田市好艺好居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04281号“好艺好居HAOYI IS G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48344号“好好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塑料钥匙卡(未编码、非磁性)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钥匙卡(未编码、非磁性)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