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64310号“哈尔滨啤酒 DRAFT纯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44581号“生 TSINGTAO DRA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213880号“崂山啤酒LAOSHAN 纯生 DRA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84605号“纯生 ANCH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64247号“TSINGTAO DRA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