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复元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贺宁服装商行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0日对第38450533号“XIGIRDEARSI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74655号“哥弟GIRDEAR”商标、第5680526号“哥弟;GIRDEAR”商标、第1288522号“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最早使用证明、驰名商标公告;
2、行业排名;
3、荣誉证书;
4、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鉴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XIGIRDEARSITI”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部分之一“GIRDEAR”、引证商标三“GIRDEAR”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