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54220号“BAKERS & CHEF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对象产生误认。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49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玻璃瓶(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酒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餐具(刀、叉、匙除外)、玻璃瓶(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酒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餐具(刀、叉、匙除外)、玻璃瓶(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酒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BAKERS & CHEFS”的中文含义为“面包师 厨师”,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