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利特黄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66570号“劲能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4449633号“劲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天然增甜剂、食用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54471328号“劲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食用冰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