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43199号“中国检验检测学会CHINA INSECTION AND TES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4103、4104、4105群组服务项目上的商标专用权,仅主张在第4101、4102群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项目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与第18424140号图形商标、第19578171号“S&L GYM及图”商标、第17721515号“金钰联合JINYU FORTUNE-LIN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此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