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潇湘汇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龙岩依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62272号“潇湘汇XIAO XIANG 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0585号“潇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63604号“潇湘Xiao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41433号“潇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协议书、宣传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潇湘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潇湘”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减肥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蜂蜜、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