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石油化工产品开发供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98298号《关于第32186351号“NEW POWER 6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22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22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第5127831号“6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6S”,相关公众在看到申请商标时易误认为其与引证商标一存在特定联系。在此基础上,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一存在特定联系。且,第15142489号“新动力NEW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并公告,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生物质燃料;电能”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基于该事实变更情况,申请商标在“生物质燃料;电能”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在“燃料”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726期),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79期),该决定已生效。
3、第3190152号“新动力NEW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57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6S”,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石油;工业用油;发动机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法院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一在“燃料”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挥发性混合燃料;汽油;柴油;煤油;发动机燃料;乙醇(燃料);生物质燃料;电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剩余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挥发性混合燃料;汽油;柴油;煤油;发动机燃料;乙醇(燃料);生物质燃料;电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油;工业用油;发动机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