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曦彤
委托代理人:福建平潭乾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04669号“海岛客厅DREAM ISLAND LIVING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71434号“海岛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22767号“海岛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262177号“海岛粉汤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881862号“海岛的椰子鸡haidaodeyezi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738081号“Dream Island Trav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460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构成、视觉外观、含义和呼叫上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仅仅是申请在先,目前尚未取得初审公告,如果最终引证商标一、三、四均被驳回,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经《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通知书均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海岛客厅”与引证商标二“海岛庄园”在文字组成及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DREAM ISLAND”与引证商标五“Dream Island Travel”在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六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