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凤凰爱心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3191号《关于第30120922号“妈妈制造 MOMHANDWOR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2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428073号“好妈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18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1、第6960342号“m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735期),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77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