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224014号“MINT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NTLIFE 34224014

阅读:155088 2022-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自我实现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成都良师益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02453号《关于第34224014号“MINT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36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

  申请人:成都自我实现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成都良师益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02453号《关于第34224014号“MINT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36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293783号“名特M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15127号“名特 世界农民公社MINT WORLD FARMERS COOPERAT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成都良师益友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予成都自我实现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转让/移转公告第1714期)。

  2、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742期),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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