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18938号《关于第27510373号“优信金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7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6134230号“优信 U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30733号“信优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65548号“优信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60530号“信优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在“不动产经纪”服务上已被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四和引证商标五在其余服务上尚属有效在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在“不动产经纪;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84期),该决定已生效。
3、第15754976A号“优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裁定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第1730期),该裁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裁定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第1753期),该裁定已生效。
5、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裁定在“不动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第1659期),该裁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优信金融”与引证商标五“信优贷”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典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在“不动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保险信息;分期贷款的贷款;抵押贷款;融资租赁;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融资服务;汽车融资租赁;电子转账;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账单支付服务;不动产经纪;经纪;担保;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剩余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部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保险信息;分期贷款的贷款;抵押贷款;融资租赁;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融资服务;汽车融资租赁;电子转账;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账单支付服务;不动产经纪;经纪;担保;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