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大川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16272号“诚享国泰CHENG XIANG GUO 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独特来源,“诚享国泰”包含着特定区域的情怀,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的“诚享”系列商标,均是为了打造申请人自身的品牌,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紧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诚享国泰CHENG XIANG GUO TAI”包含“国”字,且文字组合并未形成特定显著含义,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