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洲花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姜湾湾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1日对第25229021号“画加HUA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职业的商标抢注人,其名下仅2018年就申请注册224件商标,且无明显关联,明显超出生产经营需要,且有164件商标处于售卖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会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另外,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地址进行查询并未发现任何个体工商户,故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其它相关商标初审公告信息;
2、相关裁定书;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4、相关检索报告;
5、被申请人注册地址查询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围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5、14、25、35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220件商标,且其中第25033594 号“衣贯YIGUAN”商标、第25033589 号“集卡库JIKAKU”商标、第25033586 号“贵线GUIXIAN”商标、第25033596 号“衣拾库YISHIKU”商标、第25108915号“淡叶DANYE”商标等多件商标在中华商标超市网等网站处于待售状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中华商标超市网查询结果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由我局经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作为普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且其多件商标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明显没有真实使用的意图,且被申请人并未就此答辩并解释说明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此种以销售为目的注册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执照,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外,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情形,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中对此并无相关规定,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