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美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3224号《关于第28025243号“美约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0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5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71号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818266号“美之约MEIZHI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95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