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保数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19547号“元保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10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7637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4487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4548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1029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读音、含义、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及显著识别性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