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尉成亮
委托代理人:泉州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96671号“GUT AGE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45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281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淘宝网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经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识别部分“GUT”与引证商标一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袜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