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极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40436号“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3546号“膳Q”商标、第28769434号“膳”商标、第8222852号“膳及图”商标、第11680687号“膳U”商标、第11674368号“U膳”商标、第7387064号“膳及图”商标、第7390465号“膳”商标、第55779085号“膳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引证商标八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